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53號
PCDV,108,司促,11753,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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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陳玟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元
  ,及其中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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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