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張駿昇即張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叁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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