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41號
PCDV,108,司促,11541,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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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張駿昇即張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叁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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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