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仲倚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派姜徐月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為仲倚貿易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仲倚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 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 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 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 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此依公 司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仲倚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仲倚公司)截至民 國108 年2 月27日止滯欠未送達稅捐合計新臺幣127,832 元 ,惟仲倚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7 年9 月7 日新北府經司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命令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 算,因仲倚公司未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且鈞院107 年9 月21日新北院輝民科字第58174 號函復未 受理仲倚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準 用第79條前段規定,其全體股東即為法定清算人,但該公司 僅由一人股東即姜俊宇所組成,而姜俊宇已於107 年2 月3 日死亡,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第80條前段規定,應 由其繼承人繼受清算事務,然姜俊宇已離婚,其子姜宗佑、 姜柏丞及母姜徐月香均已拋棄繼承(鈞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 903 號、905 號),父姜金龍於107 年4 月11日死亡,未能 依法拋棄對姜俊宇之繼承,兄姜葉茂、妹姜孋珊則已拋棄對 父親姜金龍之繼承(鈞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1438號),另祖 父姜榮華、祖母姜羅秋妹、外祖父徐石寶、外祖母徐葉武妹
均先於姜俊宇死亡。是以,本件已無法定清算人得執行清算 職務,以致前揭稅捐稽徵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利害關係人之 地位,聲請選派仲倚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仲倚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7 年9 月7 日新北府經司 字第1078097017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 詢畫面及新北市政府函文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9、20頁) ,則依首揭規定,仲倚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仲倚公司之公 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亦無仲倚公司股東會 選任清算人之決議,而仲倚公司之唯一股東姜俊宇已於107 年2 月3 日死亡,其已離婚,繼承人亦均拋棄繼承,亦有聲 請人所提仲倚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姜俊宇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庭107 年9 月19日新北院輝家科字 第017008號函、107 年11月1 日新北院輝家科字第017788號 函、107 年7 月24日新北院輝家潔107 年度司繼字第905 號 函、姜徐月香等3 人107 年6 月25日家事撤回聲請暨陳述意 見狀、本院107 年7 月24日新北院輝家潔107 年度司繼字第 1438號公告、姜俊宇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及 拋棄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5頁至第58頁),是仲倚公司已無其他股東可擔任其 清算人無疑,故為處理仲倚公司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 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 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姜俊宇之母姜徐月香於105 年及106 年曾領有仲倚公司之薪資所得,有仲倚公司105 、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姜徐月香105 、106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59至60頁、第66至67頁),且姜徐月香之住所亦與仲倚公司 之所在地同一,均在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顯見姜徐月香對於仲倚公司之營運及事務應較為熟 悉,姜徐月香復查無有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 人之情形,本院因認選派姜徐月香為仲倚公司之清算人,應 較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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