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61號
PCDV,108,勞執,61,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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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劉國強 
相 對 人 中晏生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中晏生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一○八年五月六日(星期一)前將勞方即聲請人劉國強請求之工資薪台幣參拾貳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匯入勞方即劉國強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4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20,335元,惟相對 人並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 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2.資方應於108年5月6日星期一前 將勞方請求之工資320,332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調解 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108年4月26日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 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320,335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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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晏生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