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33號
PCDV,108,勞執,33,2019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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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秦韻如 
相 對 人 玉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108年度勞執字第33號裁定,不利於抗告人部分撤銷。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亦著有規定。二、查,本院前以抗告人提出民國107年12月27日、108年1月29 日調解紀錄全文,兩造並未就抗告人請求之薪資新臺幣(下 同)5萬5,793元、6%勞退金額差6,090元、合計6萬1,883元 成立調解乙節,裁定駁回抗告人就此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謂:兩造於107年12月27日 成立調解,相對人願給付上開6萬1,883元等語,並提出107 年12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觀諸抗告人提出新北市 政府107年12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兩造已就抗告人請 求之薪資5萬5,793元、6%勞退金額差6,090元、合計6萬1,88 3元乙節成立調解,則本院上開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請求 ,即有未當,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撤銷上開不利於抗告人 部分之裁定,並變更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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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