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 上訴 人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 上訴 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㈢第313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㈢第323 至329 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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