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鈺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瑜庭律師
被 告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九關於「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關於「第78條」,應更正為「第79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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