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0號
PCDV,107,訴,420,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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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陳富子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律師
被   告 陳新傳 
訴訟代理人 陳德安 
被   告 柯愫吟(即陳建豐之承受訴訟人)


      陳以恆(即陳建豐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勝 

      陳家慶 
      陳家木 
      陳家興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 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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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