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468號履行協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79 萬3,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8,23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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