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2號原 告 林朝故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劉豐銘 劉涵雯 萬成木器行林梨說 林梨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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