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48號
PCDV,107,訴,3448,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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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8號
上 訴 人 謝淑美 


被 上訴人 陳瀅聿(即陳致宇之繼承人)


      陳柏璇(即陳致宇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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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