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8號
上 訴 人 謝淑美
被 上訴人 陳瀅聿(即陳致宇之繼承人)
陳柏璇(即陳致宇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