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93號
上 訴 人 幼協育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麗玲
被 上 訴人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清祥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萬9,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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