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張文度
張燕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楊慧玲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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