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文宗
被 上訴人 蘇文進
蘇水旺
附帶上訴人 蘇美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文進、蘇水旺、附帶上訴人蘇美桂間請
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2日第一審
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
判決將上訴人應返還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予兩造公同共
有,再就1,800,000 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1/4 分配,其上訴
利益為1,350,000 元(=1,800,000 元×3/4 ),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