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626號
PCDV,107,婚,626,2019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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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旭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少萍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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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