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478號
原 告 陳 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建勳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