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478號
PCDV,107,婚,478,2019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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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478號
原   告 陳 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建勳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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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