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99號
PCDV,107,司執消債更,199,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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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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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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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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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呂麗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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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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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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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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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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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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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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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14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15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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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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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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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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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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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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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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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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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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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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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7年7月26日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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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消債更字第5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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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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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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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9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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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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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所示,本件4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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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其等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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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先債權額之3.26%);其餘債權人逾期未為確答依法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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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意更生方案,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3位債權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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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96.74%,故依本法第
4  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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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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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憑,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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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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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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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11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1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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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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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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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元16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714,186元1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8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3,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19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20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21
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22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23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2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5
(01)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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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期清償金額:2,895元27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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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期清償金額:98元29
(0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
   每期清償金額:2元31
(0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頁1
   每期清償金額: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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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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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4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5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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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7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8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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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0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11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2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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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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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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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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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17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8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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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