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41號
PCDV,107,司執消債更,141,20190520

1/1頁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李桓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代理人(法 楊正評律師
9
扶律師)    
1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1
  主 文
12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3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14
二之限制。
15
  理 由
16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17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8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9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20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21
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22
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23
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24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25
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26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27
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28
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29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30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31
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32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第一頁1
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2
第21-1條均有明定。
3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4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5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6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7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8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
9
同)101,715元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計算至
10裁定更生之日即107年5月21日),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
11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
12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
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14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15
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16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7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
18
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19
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74,923元(含年終獎金、考核獎
20
金、績效獎金),並有薪資通知單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
21
實。
22
(三)債務人之二名子女年約10歲、8歲,扶養義務人有二人,
23
債務人每月分擔二子之扶養費合計16,488元,低於新北市
24
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
25
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債務人之父親名下
26
無財產、領有老農漁福利津貼7,256元,確有受扶養之必
27
要,依扶養義務人四人計算,其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用
28
2,585元,依上開標準計算亦屬合理。且債務人聲請更生
29
前兩年陸續有為保單質借,其願主動提出193,722元加入
30
更生方案中清償,得見其清償誠意。
31
(四)又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合計45,134元,
32
扣除健保費2,694元、勞保費962元、公會規費476元、子
33
女及父親扶養費合計19,073元、所得稅1,568元後餘
第二頁1
20,361元供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包含
2
伙食費6,500元、交通費2,721元、租金6,000元、水電瓦
3
斯費583元、電話及網路費1,129元、家庭用品及衣物等雜
4支2,000元、因眼部罹患黃斑部病變等疾病需支出之醫療
5
費1,428元等,各項支出均屬必要、金額亦無奢侈浪費,
6
可認已撙節開支,且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薪資收入總額
7
5,394,456元加計財產101,715元為5,496,171元,扣除必
8
要支出總額3,249,648後之餘額為2,246,523元,已逾九成
9
提撥2,094,525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又主動將保
10單質借金額193,722元加入更生方案中清償,可認債務人
11確已盡力清償。
12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13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14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15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16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17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18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19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20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2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2
官提出異議。
23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24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5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26
壹、更生方案內容
27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96,240元28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8,214,337元2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3個月為130
期,共計6年24期,每期清償91,510元,債務人應於每期第一31
個月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第三頁1
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2
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3
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4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6
(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每期清償金額:4,936元8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每期清償金額:13,355元10
(0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   每期清償金額:5,395元12
(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每期清償金額:2,486元14
(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每期清償金額:25,626元16
(0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每期清償金額:11,642元18
(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每期清償金額:7,937元20
(0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1
   每期清償金額:12,030元22
(0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
   每期清償金額:1,554元24
(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
   每期清償金額:6,549元26
參、補充說明
27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8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9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30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31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32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第四頁1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3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4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5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6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7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8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9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0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