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72號
PCDV,106,重訴,972,2019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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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黃莉雯 


被 上訴人 周禹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97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該裁定 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前揭裁定內容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依前 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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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