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50號
PCDV,106,訴,3850,2019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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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50號
上 訴 人 蕭傳錦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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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