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639號
PCDV,106,訴,3639,2019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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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39號
上 訴 人 呂明曉 
      呂明穎 


被 上訴 人 呂金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二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01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及上訴人呂明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661,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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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