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39號
上 訴 人 呂明曉
呂明穎
被 上訴 人 呂金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二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01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及上訴人呂明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661,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