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48號
PCDV,106,建,148,2019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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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昱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因106 年
度建字第148 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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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