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昱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因106 年
度建字第148 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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