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837號
KSDV,89,訴,1837,200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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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昭仁   住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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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