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重國
選任辯護人 廖孟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彭彥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蕭棋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重國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彭重國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6 條第2 項 業務侵占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經通緝到案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羈押 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 ,認被告涉嫌行使變造私文書、普通侵占或業務侵占等罪之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未到庭,在日本逾 期停留,嗣因在日本另犯詐欺等罪,入監執行完畢後遭遣返 回國,係經通緝始到案,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到 庭接受審判及後續之執行程序。是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 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依然存在,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替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5 月14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