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915號
PCDM,108,聲,1915,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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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遭判刑確定在 案,惟其業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受刑 人已於本件108 年5 月20日繫屬本院前死亡,刑之執行對象 業已失其存在,自無執行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 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靖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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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