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276號
PCDM,108,簡,327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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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信雄


      李國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速偵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信雄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象棋壹副(參拾貳顆)及扣案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李國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象棋壹副(參拾貳顆)及扣案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 所載「余信雄李國輝各基於賭博之犯意」應補充記載為「 余信雄李國輝各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之犯意」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余 信雄、李國輝之犯行有助長投機歪風,害及社會善良風俗, 兼衡渠等素行、被告李國輝前有多次賭博案之前科紀錄仍未 記取教訓、被告余信雄雖為賭博初犯亦為社會所不容許,兼 衡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 暨渠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諭知,以資懲儆。
三、另查扣案之象棋1 副(32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均各於被告主文 宣告項下沒收之;又查獲賭資新臺幣(下同)100 元,雖為 被告余信雄所有,然為當場賭博賭檯處之財物,亦應依同法 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犯人與否,各於被告主文宣告項 下沒收。再查,被告余信雄於警詢供稱,伊沒輸沒贏等語( 見速偵字第1431號卷第15頁;被告李國輝供稱,伊輸100 元 等語(見速偵字第1431號卷第19頁),是以無證據證明被告 余信雄李國輝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431號
被 告 余信雄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國輝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信雄李國輝各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28日16 時30分許起,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大同公園之公 共場所,以象棋1副為賭具,並以俗稱「暗棋」之方式對賭 ,其賭法係為由雙方輪流翻開蓋住之棋子,依將(帥)、士 (仕)、象(相)、車(車)、馬(傌)、包(炮)、卒( 兵)排列大小,以大吃小方式將對方象棋吃完者為贏家,每 盤之贏家可向輸家收取新臺幣(下同)20元,以此方法賭博



財物。嗣於同日16時50分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 象棋1副、賭資100元。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信雄李國輝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位置圖及蒐證照片2張附卷可稽,復有象棋1副、賭資100元 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渠等 之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又扣案之象棋1副、賭資100元,係當場賭博所用之器具及 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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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