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1號
PCDM,108,易,21,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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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雅馨


選任辯護人 黃玟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雅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雅馨為記帳士,因協助處理帳務與報 稅工作而結識劉妍羚史舜華劉妍羚則前為同事關係。被 告前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致己身資金嚴重短缺,而明 知本身已無資力還款之情況下,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民國103年4月間某日,向史舜華劉妍羚2人佯稱:因 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每 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 將借款本金返還云云,致史舜華劉妍羚2人陷於錯誤同意 借款,劉妍羚乃於103年4月15日借款200萬元予被告;史舜 華則分別於103年11月21日、103年12月31日、104年6月29日 、104年11月18日及104年12月15日分別借款100萬元、50萬 元、98萬元、100萬元及50萬元與被告。嗣105年6月間,被 告未依約給付利息,經史舜華劉妍羚2人詢問後,被告乃 交付面額263萬2000元之本票1紙及發票人均為德吉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德吉公司)陳麗雲、面額各為130萬元與100萬元 之支票各1紙予劉妍羚以為擔保;及交付發票人均為德吉公 司陳麗雲,面額分別為220萬元、100萬元、5萬元、5萬元及 10萬元之支票各1紙予史舜華以為擔保,詎上開支票屆期經 提示均未獲兌現,史舜華劉妍羚2人始悉受騙。案經史舜 華與劉妍羚提出告訴,因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指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 00號判例意旨)。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



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 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 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 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 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 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 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 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 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 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 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 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 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然而,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債權人 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之情形十分普遍,這些 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 件,債權人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這些案件,並達成迫 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常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 ,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向審判機關提出自訴,期使債務 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 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詐欺取財罪嫌,係以:㈠被告姜雅馨 於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告訴人史舜華劉妍羚於偵查中 之證述,㈢證人陳麗雲於偵查中之證述,㈣證人邵賜川於偵 查中之證述,㈤、證人黃保仁於偵查中之證述,㈥證人蔡碧 於偵查中之證述,㈦被告開立之本票影本1張、德吉公司陳 麗雲開立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7張、告訴人等之帳戶 往來明細2份,㈧被告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個 人授信資料明細各1份,為其論斷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㈠被告於本件 借款後,仍然依約給付利息及償還部分借貸金額,顯見借款 時並非陷於無資力,㈡欠債還錢,理所當然,縱被告於借款 時表明保證還錢一節,乃事理必然,告訴人主觀上認為被告 經濟情況不錯或信任被告而貸與被告,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 術之行為,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 之會員授信資料明細,顯示被告於105年12月底始出現還款 延遲一個月之情況,在此之前,被告還款皆正常,且被告經 通報為拒絕往來之日期為106年1月20日,被告使用花旗銀行 支票存款帳戶自99年開戶至首次退票時止,長達5年有餘, 且在首次退票及拒絕往來係在被告向告訴人借款之前,足見 被告向告訴人借款時即103及104年間,並非無資力或周轉不



良,且無信用不良,並無實據可證被告於借款之初有施用詐 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情事,㈣告訴人交付借款時,或事後 同意被告無須先為清償而改以換票或更改支票到期日等方式 延後清償,係基於被告過往交易紀錄良好,且能因此賺取借 款利息,並非因被告施用詐術,㈤被告自93年至96年間投資 法拍屋,皆使用自有資金或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而為之,且 當時被告配偶為職業軍人,月薪約8萬元,用以支付房屋貸 款並無問題,且聯徵中心授信資料可證被告還款均正常,並 延遲情況,被告並無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致己身陷於無資力 之情形;㈥被告向外借貸之款項,皆係陳麗雲表示因德吉公 司缺錢周轉,請被告代為向外借貸,借來之款項也都全數匯 給德吉公司,由陳麗雲主導所有資金調度,被告個人支票用 完後,也係由陳麗雲開立德吉公司支票向外借貸;倘陳麗雲 證稱所有資金都由被告統合調度處理云云為真,則被告大可 由自身帳戶直接處理,為何要多此一舉,將借來資金全數匯 給德吉公司?苟德吉公司支票都由被告開立,則被告大可自 由開立支票,無須通知陳麗雲,實際上每次均係被告請陳麗 君開票,且德吉公司大小章係由陳麗雲保管,並非放在公司 抽屜裡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被告因長期受先生家暴,情 緒十分低落,在購買家具時認識陳麗雲邵賜川陳麗雲最 初以朋友角度關懷被告,不時噓寒問暖,待被告相信後,其 2人又不斷表示因邵賜川能通靈,可以看到無形世界,要相 信邵賜川,又表示「能向別人借到錢,也是一種肯定自己的 能力,可以把膽量加大」等語,這樣才能增加自己和小孩的 福報,讓被告照其2人要求不斷向外借貸,每次借貸時都由 邵賜川一同開車前去,目的在確認被告借到錢後,即要求被 告將所有款項交付陳麗雲2人使用;被告只知德吉公司需要 周轉,至於實際資金流向則被告完全不清楚,直到105年6月 間,被告詢問陳麗雲邵賜川,之前代替德吉公司向外借貸 之資金要如何償還時,陳麗雲邵賜川始提出花蓮土地承諾 書及合約書,並表示所有資金都在此開發案裡,被告始知悉 上情,在此之前被告完全沒聽說借貸之資金是用到土地開發 一案,更無陳麗雲邵賜川所述係3人合夥,以後會分潤之 情;又105年7月時,陳麗雲表示需資金經營鹿谷之初陽大飯 店,若經營良好,之前借貸金額可以一併償還,被告迫於無 奈只好一起經營初陽大飯店,希望能早日清償借款,㈦證人 蔡碧證稱被告於103、104年間僅欠幾萬元而已,且有借有還 ,被告並非完全沒有還款,無法證明被告借款時已無資力, ㈧告訴人因有高額利息收入可供自身營運或購屋用途而借款 與被告,且被告借款之目的並非供自己清償債務,何來所謂



「挖東牆補西牆」;再者,被告借款時並未以任何虛假借款 原因、不實之償債能力,對告訴人施用詐術,本件係單純債 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不能擬制被告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之 故意等語。
五、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劉妍羚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被告之前 是我公司的記帳士,後來被告跟我說他想要幫我,我的資金 可以放在他那邊,他幫我做投資,100萬元每月可以獲得2萬 元利息,我只要有需要這筆錢,只要三天前通知,就可以把 錢轉回來。我於103年4月15日轉200萬元到被告帳戶,之後 還有陸陸續續進進出出,我總共匯給被告235萬元,被告有 給我利息,利息部分,被告有時候是開票給我,有時候是先 從本金裡面扣除利息,例如我要投資100萬元,可以先預扣 裡面利息2萬元,所以我只要轉98萬元就等於有投資100萬元 的額度。103年4月開始領紅利至105年6月被告就付不出來了 ,中間紅利都有兌現。(被告有無稱投資何項目?)被告是 說因為大老闆有資金需求,這是要從中賺取資金調度的利息 錢。(當時為何會決定投資被告?)因為當時被告說要幫我 ,我當時非常感謝被告,認為被告是我事業上的貴人。之後 被告也有簽一份保證書說3天後會把資金調回來,我認為這 是個保證,我當時沒想太多就決定了。」(見偵卷第70-72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3年4月15日妳是否 有借款200萬元給被告?)是。(當時被告如何跟妳說明本 件借款的原因?)被告是我的記帳士,她跟我聊了以後說被 我的創業精神感動,所以她想要幫助我,因她有很多大老闆 資源需要做資金調度,我只要把錢借給她,如果借100萬元 ,則每個月就有2萬元利息,她還強調只要能讓我安心,所 有方法她都可以配合。因我對法律不瞭解,但在當下我有請 她簽借據,因為她保證說只要我要運用資金,只要在三天前 跟她說,她就可以把資金調回來,她有再三保證,只要讓我 安心,她做什麼都可以,所以當時除有簽借據之外,我還將 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拍照留存。(在偵查中妳說被告當時跟 妳說他們在投資一個跟花蓮有關的土地開發案,是何情形? )我們到後來要把資金抽回來的時候被告就一直找理由塘塞 ,因那時剛好總統大選,她說陸方的資金因為進不來,這是 一個非常大幾億的投資案在花蓮,是跟財團,她每次都用這 套來跟我們做解釋。(妳方稱被告說是因大老闆有資金需求 ,當時有無講具體內容?)對,她沒有說是哪個大老闆。( 本件被告向妳借款,妳交付她200萬元之前或當下,被告曾 否交付德吉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麗雲的支票給妳?)每次



借款的時候她都會開利息的支票,再加上本金支票給我,譬 如本金還沒還,我們就會一直延。因為支票我換過很多次, 一開始是否為德吉的支票我不記得,但後來我有發現是德吉 公司的票,但對一開始我沒有印象是不是給德吉的支票。( 妳是否知道被告與德吉公司是何關係?)當然不知道,只是 後來才發現為什麼開的是德吉的票?那時候史舜華有問被告 ,但當時我們因在一個很巨大的信任中,所以對方講什麼, 都會照單收,因為知道她是在幫我。(被告向妳為本件借款 時,有無跟妳說她自己的財務狀況?)她表現的就是她的財 務毫無問題、非常好,因為她到這年紀,借貸的時候她再三 跟我拍胸脯保證說「這個費用姜姐會負責」,我到現在這句 話還猶言在耳。」、「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就在『幫』字之 下,然後讓我們產生莫大信任,如果這只是一個單純的借貸 案,我們一毛錢都不會借她,因為我們非親非故,只因她是 我的記帳士,在這狀態下跟我們調錢。她真的是用『幫』字 跟我們說這個管道是可靠、安全的,只要我們有資金運用, 三天她就可以還款並把費用轉回來,這是絕對沒有問題,因 為她再三拍胸脯保證,這個資金才可能出得去。」、「(妳 跟被告之間借款金額到底是多少?)到最後是230萬元。( 但為何剛妳回答一開始是在103年4月15日借款200萬元,是 否中間還有很多次的資金往來?)有,因中間有一次我公司 有媒體費要出去,所以那時候有跟被告調回100萬元,後來 那個費用回來時我又再轉回去。(妳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 時間大概持續多久?)一年多吧。(這一年多期間,妳們的 借貸資金是否屬於多次往來?)我資金調回來就只有那次 100萬元,其他都是我有營收的時候就再把錢投進去。(為 何妳要將資金再投進去?)因為那時候我都收得到利息,其 實被告也利用職務之便跟我說,我在營運一個公司的時候, 公司只要留10萬元周轉金就可以,其他費用都拿來生利息。 (能否說明利息如何計算、支付?)100萬元每個月就是2萬 元利息,被告都是開票給我。(是否在借款當下開票給妳? )對,她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借款當下開票給我,另外一個 是譬如我匯100萬元給她時,利息都跑在前面,例如可能我 就是匯98萬元,先扣掉2萬元利息。(所以原則上,利息部 分就在借款當下被告會開立利息支票給妳?)對。(一般妳 們的借款利息是幾個月?)不一定,我們一開始好像就2個 月,後來就拉到3個月,大概都2、3個月一次。(但利息支 票都在借款當下被告就會開立支票給妳?支票到期時妳再拿 去做兌現?)對。(是否所有的利息支票都有兌現?而另一 部分妳說是在借款時直接先扣利息,所以當然利息妳也有拿



到?)對。(妳剛有說被告是借235萬元,中間有多次還款 ?)沒有多次還款,就只有那次100萬元,那時候我有跟她 講,我的費用大概一個月後會進來,當時本來她說要付我那 100萬元的利息,但我跟她說就不用了,等費用進來之後我 又再還回去,當時有跟她說那個費用我要做什麼用,所以她 才交給我。(當跟被告說妳需要100萬元,她就還妳100萬元 ?)如果簡單講是這樣子,但她沒有在三天期限內還我,記 得那時候大概也有一個禮拜吧。(妳總共從被告這裡收到多 少利息?)差不多100萬元左右。(妳說借貸被告235萬元, 但一年之內妳總共收到100多萬元利息?)是。一年多。( 妳方稱資金借貸之後,你要抽回資金才知道投資案或怎麼樣 ?)因在我要用資金但她沒辦法還回來的時候,她每次都有 不同理由和藉口。(妳方稱妳們借貸時被告會開立利息支票 ,還有她個人的支票作為擔保,那時候為何妳不把支票拿去 兌現?因支票上會有到期日?)我剛講,我們在巨大信任下 ,當那個利息費用到期的時候,她也只來跟我說她沒辦法再 支付利息,然後我們那支票要軋進去銀行也沒有錢,所以軋 了也沒用,所以那時候她在我這邊的兩張支票,到最後我完 全沒去軋。(妳剛說與被告在一年多之間有多次借貸,即利 息到了?)沒有多次借貸,就只有一開始的200萬元跟後來 調回來100萬元的費用運用,然後我又馬上把費用再調回去 。(利息計算是以2、3個月到期之後,這中間妳說被告都有 開支票給妳,所以利息支票到期之後妳都如何處理?)對, 利息支票到期之後我就軋進去。(所以妳都有拿到利息?那 本金支票呢?)對。本金支票也有拿到。如我之前陳述,這 事情我們一開始是在一個『幫』字之下,我們對被告有一個 巨大的信任在,所以當她跟我們講說她有困難的時候,其實 我們都會相挺,都會覺得這些都是可以包容去接受的。像我 們要告也是在一年多之後,我們真是百般掙扎之後才覺得這 個案子好像不是我們想的,就是把她想成一個貴人,或是她 在幫我們;但真的不是這個樣子,因為她從頭到尾都在騙, 這過程中我們有換票的情形,因為她的本金支票會跟著利息 走,譬如現在是3月,她就開4、5月的利息支票給我,本金 支票會開在5月;如果我們要繼續,她就會開6、7月的利息 和本金支票,而將原來的本金、利息支票就都換回去。(為 什麼妳會跟被告在105年6月時簽立這份承諾書?原因為何? )那時候被告已經來說她的支票利息已經沒辦法付了,我記 得差不多應該就是簽承諾書這時候,當時她說沒辦法支付利 息了,所以支票我們也不用軋,因為裡面沒有錢,我問她要 怎麼辦?她就說給她時間她會想辦法,後來我跟我朋友討論



後,就覺得既然發生這件事情,我就把該走的程序都走一遍 ,之後他們建議我請被告簽本票再加一個承諾書,但我是法 律素人根本不懂這些,所以在這過程中,我覺得至少有簽這 個承諾書又有本票,就是一個保障。那時候我們在簽的時候 支票還在我這邊,當時被告有講到支票的事情,就在承諾書 旁邊有註解,當我收了本票後就沒再去軋那兩張支票,因為 她也跟我說裡面沒有錢,我就徹底相信她,所以我也沒有去 做那些程序和動作,最後是時間差不多的時候我才開始著手 去做支付命令等相關程序。(承諾書上所寫的內容是甲方劉 妍羚有借貸乙方姜雅馨135萬元及100萬元,這兩個金額怎麼 計算出來?)我們一開始是借貸200萬元,但過程中因為有 時我有一些費用需求就會將資金調回來,我的錢進來之後又 再轉回去,所以到最後就是135萬元。(妳意思是指後來230 多萬元是否包含利息?還是之前的200萬元後來抽回100萬元 ,再借給被告100萬元,還有無其他借貸?)不含利息。我 抽回100萬元後,再回100多萬元,就是陸陸續續。我好像是 回130幾萬元,所以到最後就變成這樣。我的意思是一開始 借給被告200萬元,後面一個月左右我有先抽回100萬元資金 ,後來又陸續將我的資金再借給被告金額就是130多萬元。 (妳方稱陸續借貸進出的利息是否都有兌現?)有。(所以 105年6月28日之前的利息妳都有兌現到?)對。(是當被告 跟妳說她無法支付利息,想要跟妳討論後續的借貸關係要如 何處理?妳們才有簽上開提示的承諾書?)對。」、「(妳 方稱是要還回資金時才知道有所謂的投資案?)因為資金在 轉的時候我當然會擔心,所以三不五時就會關心一下,但被 告常會有不同藉口。」、「(妳為何會介紹史舜華給被告認 識?史舜華會認識被告,是否因為妳的介紹?)史舜華是我 的好朋友,我公司Opening的時候史舜華有來,當時她公司 也在我公司附近。當時我有跟史舜華說我有這條收入來源, 是我介紹她跟被告認識的。(這條收入來源是否指利息?) 對。(妳剛回答有資金需求抽回100萬元,再借130幾萬元給 被告,你抽回100萬元是在何時?)對,我在103年4月15日 借給被告200萬元,大約在同年6、7月間的時候。(後面妳 於何時再借130多萬元給被告?)大約再隔一個多月。(當 妳又再借給被告130多萬元時,她怎麼跟妳講?)我沒有印 象。(當時被告有無跟妳說她有投資什麼?或是她把錢如何 運用?)都沒有。」、(〔提示審易字卷被證1、2兩張支票 並告以要旨〕這兩張支票妳有無印象?妳是否有拿去兌現? )有印象,就是那次回來100萬元支票。(上面記載的日期 是103年4月24日,妳現在確認是如剛所述是借貸200萬元時



第一次拿回來的100萬元支票?)對,那個時間點我可能記 錯了。(被證2,日期是104年3月18日的50萬元妳有無印象 ?)這筆我比較沒印象。(上面的『劉妍羚』是否妳簽的? )是。」(見本院易字卷第116-127頁)。依證人劉妍羚之 上開證言,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項重點:
1.告訴人劉妍羚願意借款與被告,主要係因被告以前係劉妍 羚公司之記帳士,劉妍羚信任被告,且如借貸100萬元與 被告,每月可獲得2萬元之利息;借貸時,被告並未表示 借款之目的是投資土地開發。
2.被告向劉妍羚借貸之款項,均依約給付上開利息,劉妍羚 收取被告給付之利息共計約1百餘萬元,迄105年6月起被 告始未再依約給付利息。
3.雖然被告於借款時曾承諾劉妍羚需要用錢時,於3日前 通知,被告即會返還借款。惟劉妍羚於103年4月15日借貸 200萬元後,曾向被告要求先返還本金100萬元,當時被告 並未依約於3日內返還該100萬元本金,而係花約一星期時 間始歸還100萬元,其後,劉妍羚仍願意再借貸約100多萬 元與被告。可見被告借貸時承諾「如劉妍羚需要用錢時, 於3日前通知,被告即會返還借款」,並非劉妍羚同意借 款與被告之主要因素。
4.劉妍羚借款與被告後,隔相當時間,因劉妍羚要求被告返 還借款,被告始告知劉妍羚所謂花蓮土地開發案。 5.史舜華係經由劉妍羚之介紹而認識被告,且劉妍羚曾告知 史舜華有關其借款與被告並收取利息之情形。
㈡證人即告訴人史舜華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於102 年5月份回台灣,劉妍羚是我以前的同事,她告訴我說她的 會計師有在幫人家做投資,之後在劉妍羚公司的開幕會上認 識被告,被告當時也跟我說如果我投資100萬元可以每月獲 得2萬元紅利,我總共匯款398萬元,其中98萬元之部分是先 扣掉2萬元利息,但算100萬元投資額度。我於103年11月21 日第一次匯款給被告,當月我就領取紅利2萬元,中間被告 會開票給我,剛開始都有兌現,被告至105年6月開始無法支 付紅利。付紅利的之部分,如果被告無法兌現,被告會來跟 我換票。(被告有無稱投資何項目?)被告當時跟我說是投 資飯店、土地開發,還有她們有一個團隊。(當時為何會決 定投資被告?)因為我很信任我的朋友劉妍羚,我們同時還 認識被告的一個客戶,我覺得那位客戶也是很正派的人。劉 妍羚跟我說你投資是你自己的事,自己做決定,所以我就決 定要做投資。我有詢問過劉妍羚劉妍羚說被告都有按時付 紅利。被告有跟我說錢放在銀行沒什麼利息,等需要買房子



時候,本金會比較多,她也跟我說3天前要先跟她說才能把 錢轉回來。我們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簽契約。被告當時說她 們有團隊在做營造工程,我們可以放心。」(見偵卷第71 -72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3年11月21日、 103年12月31日、104年6月29日、104年11月18日及104年12 月15日妳是否有分別借款100萬元、50萬元、98萬元、100萬 元及50萬元給被告姜雅馨?)對。(在前述借款前,被告當 時怎麼跟妳說?借款理由為何?)她不是跟我借款,我不是 借錢給她,因為我跟她不是朋友關係,我是因為劉妍羚的關 係認識被告,知道她有在做一些投資,有幫一些大老闆在運 作資金,所以我才會把錢交給她。(妳剛所說的大老闆是指 何人?)我不知道是誰?是被告自己說的,她也這麼告訴我 的朋友劉妍羚。(當妳把錢交付給被告當時或之前,她有跟 妳說什麼?)我在2013年回臺灣,原來我在中國大陸工作, 在5月回來後又重新聯絡上劉妍羚,當時我沒有房子所以一 直想買,那時候我有跟劉妍羚談到有沒有好的投資,因為我 對臺灣的股票什麼都不瞭解,所以當時就有跟我提到她的會 計師就是被告姜雅馨,那時候我還不認識她,她也是另外一 家美好設計師老闆的會計師,劉妍羚說被告在做一些資金調 度或幫大老闆做那些,當時我問劉妍羚她是什麼樣的情況把 錢給被告,她就說是資金調度或什麼之類的,我問可不可以 請教被告這一方面的問題,因我心想會計師對金融環境或市 場比較有瞭解。當時因為劉妍羚要創業開公司,所以她常跟 被告有往來,因我跟劉妍羚的辦公室和美好設計公司都非常 近,所以我們常有時會一起吃飯,因此有時他們開會時我就 會看到被告,後來被告有給過我名片,因當時劉妍羚有跟被 告介紹過我,說我是她的朋友,從大陸回來,以後可能也想 要創業,所以以後被告可以以一個會計師來諮詢等之類的, 就是如果未來我有需求,或有任何投資上面的想法可以聯繫 被告。但劉妍羚也說她不管也不負責這些東西,要我自己諮 詢被告姜雅馨,所以我就約了被告說,我可不可以請教她這 方面的問題,後來我們就約在當時我公司樓下的咖啡廳見面 ,當時有問她是什麼情況,被告就有把自己跟劉妍羚的資金 往來互動情況告訴我,被告當時跟我說投入50萬元每個月會 有1萬元收入,可能是利息或什麼的,那時候我不知道那叫 什麼,當時我心想她既然那麼資深,可以為那麼多家公司做 為會計師,但因為我對於會計不是很瞭解,而她給我的名片 上是寫『會計記帳』,所以我想她應該是有這個背景、資歷 和能力。(偵訊時妳說『被告當時有說他們有團隊在做營造 工程,我們可以放心』,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她有這



麼跟我說。(被告在何時跟妳說過這件事?)因為那時候我 有問她做哪方面投資?她本來說是大老闆有一些資金需求調 度,因為當時她有帶一本冊子給我看,所以後來又說這像是 一個備忘錄或投資項目的內容吧,說他們有在投資土地和開 發之類的,可以到他們公司看一看,要介紹給我認識,因她 說如果我不放心可以來看,就是陳麗雲邵賜川,我們都會 叫他們陳姐和邵大哥,因為他們年紀比較大。這是我陸續投 入資金之後的事。(如上開所述,妳投入第一筆資金是100 萬元,再依序為50萬元、98萬元、100萬元及50萬元,是哪 個時間點被告提到有關妳上開所述土地開發、經營團隊等事 宜?)第一筆資金時我是不知道,但我有點記不清楚了,可 是我有手機跟被告的互動上面有記載,我可以看一下嗎?( 審判長准許證人打開手機查閱資料)我看一下存摺,我不能 確定,但時間是在104年11月18日、104年12月15日分別匯款 100萬元和50萬元給被告,在那之前她有跟我說,確定是在 那時候,否則我不會匯錢給她,當時她還有特地帶一本像A4 紙印一疊,然後告訴我這是他們的投資我可以細看,也可以 影印回去。(當時被告在哪個地點跟妳講這件事情?妳所謂 資料是何內容?)約在我們公司即台北市基隆路、臨江街及 通化街夜市對面樓下的咖啡店。我看不懂,也不懂土地開發 這些,是一本A4紙的影印資料,被告跟我說可以帶回去看, 但我說看不懂。(投資內容是土地開發還是營造方面?)被 告跟我說是土地投資、開發之類的,我不知道內容是什麼? 她說是他們的團隊在做這個事情,當時我是租房子在和平東 路三段靠近麟光捷運站旁的屈臣氏樓上,有時候她來跟我換 票時有說我們對面的老房子裡面也有他們以前做過的法拍屋 。(剛提到被告有帶妳到過陳麗雲邵賜川所經營的公司, 是否指德吉公司?)我不知道,是在新北市新莊區的新泰路 ,確切地址我不知道,因為有一次是她開車載我去。(被告 帶妳去找陳麗雲邵賜川來證明他們有營造工程?)第一次 去到他們的公司,原本我並不知道那是一個公司,是我陪劉 妍羚去的,因為她的辦公室裝潢是委託邵賜川和被告他們去 執行,當他們要去採購傢俱或做內容討論的時候我陪劉妍羚 一起去,所以我知道那個地方。之後被告有再找我去過一次 ,當時被告說邵賜川有一些特殊的靈通,像他們很多經營大 公司的老闆要問事,都會去去問邵賜川,被告說她也在跟邵 賜川學這方面的能力,那時候可能我在工作、家庭上有遇到 一些困境,就說我可以問事情,但其實我是一個基督徒,我 不會問。(妳第二次跟邵賜川有談些什麼?)有,但是所談 跟投資項目都沒有關係。(偵查中妳提到被告就說投資案就



是德吉公司的團隊,所以妳就認為被告也是德吉同一個公司 或股東,所述是否實在?)是,因為被告給我的就是德吉公 司的支票,那時候我問被告為什麼不是她自己的支票給我, 因為我想她是開票的人,她說『因為我們是同一個團隊』。 (妳拿到德吉公司的支票,是否因被告要借款時所付給妳的 利息支票?)如果我匯100萬元給她,之後她就會開100萬元 德吉公司的票給我,可能是要擔保還款吧。(被告開德吉公 司的支票給妳,她的目的是否是要還款?)不是。(因妳說 是先匯款給被告,然後她就會拿德吉公司的支票給妳,目的 為何?是否為還款的擔保?)我的意思是就像一個擔保一樣 ,可能是擔保。當初我有問過劉妍羚的做法是什麼?她就說 反正我匯款100萬元,會開一張100萬元的票給我,之後不管 是叫利息或紅利,可能就按照50萬元有1萬元、100萬元有2 萬元,她就是一次開這些金額給我,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擔保 ?也可能是擔保的意思。她就是讓我安心,要我不要擔心這 是一個很小的錢。(妳剛才陳稱有拿到被告所開德吉公司的 支票,能否回憶是在103年11月21日妳第一次借款,一直到 104年12月15日之間的哪一次時間點?)對,我印象裡所有 的支票從第一張開始,被告她都是開德吉公司的給我,因為 我有印象後來我曾問劉妍羚,是否拿到的支票是姜小姐還是 其他公司的名字?是不是『德吉』這一家公司?劉妍羚當時 跟我說『都不知道,沒去注意到,應該是姜雅馨自己的吧』 。(被告在交付德吉公司的支票給妳時,她是否親自簽發, 還是其他人簽發的?)她已經都簽好拿來給我,不是當場簽 。我不認得上面的字是誰寫的。(妳認為被告是德吉或同一 公司股東,有何依據?妳是否理解被告與德吉公司是何關係 ?)因為她有一張名片給我,她自己有一個就是會計師事務 所的公司。我不曉得。(被告帶妳去找邵賜川陳麗雲時, 有無在旁邊跟妳介紹或說什麼?)她的感覺反正這就是一個 團隊,陳小姐負責什麼,可能好像人脈很廣,被告還特別拿 出一本照片跟我說陳小姐之前是從事政治方面的,她的政商 關係非常好,大致上沒有特別介紹,但我有發現印章上是陳 麗雲的名字,所以當時被告有告訴我說,這就是德吉公司的 陳麗雲小姐。」、「(就妳剛才所述,你會與被告姜雅馨認 識,是透過妳的好朋友劉妍羚?)同事,對。(偵查中妳說 『因為我很相信我的朋友就是告訴人劉妍羚,而且我們也同 時認識被告的一位客戶,我覺得那位客戶也是很正派的人』 ,那位客戶是否如妳剛所述就是美好設計公司的人?)對。 (妳還表示『我有詢問過告訴人劉妍羚劉妍羚說被告都有 按時給付紅利』,是否屬實?)是的。(其實妳跟被告也不



太認識,為何妳會願意在一開始就借錢給她,原因為何?) 我不是借錢給她。(為何妳要給付資金給被告?)我剛才有 講過,我有諮詢過她,因為她的背景是一個會計師,剛開始 我不是要把錢給她,只是想要獲知一些投資方面的訊息,那 時候她跟我提過為什麼不把錢像劉妍羚一樣放在她這邊,這 樣子獲利比較快,以後我買房子本金就可以比較大。(所謂 『獲利比較快』是否如妳方才所說妳們有談好,給付50萬元 每個月就會有1萬元收入的意思?)對。(所以在借錢當下 ,被告是說為什麼不像劉妍羚一樣放在她這邊,到時候妳買 房子的本金會比較多?)對。(妳的付款方式是否就是給付 金錢給被告的同時或之後,即妳們借款幾個月,被告就會開 立幾個月利息支票?)對。(利息支票是否都有兌現?)有 些有,有些沒有。」、「(如上開提示支票託收紀錄,在10 5年4月份被告開給妳的利息支票是否有兌現?)是,有的, 我寫OK就是兌現的意思,是有收到。(有無印象妳投入資金 給被告後,妳收到被告所給的利息總額是多少?)80萬元。 (從103年到105年妳說利息有兌現的期間,被告有無匯過本 金或除了利息以外的金額給妳?)有,但是我主動要求。( 之前被告有提過一些匯款證明,那些證明是否都屬實?妳都 有收到錢?)對,但之前有提出比如是針對哪幾筆款項,那 是不對的。(妳是說金額沒有問題,只是所對應到的可能不 是哪一次借的本金,可是確實是有借有還,有利息、有支付 ?)有借有部分有還,然後我有要求她還的部分,之後她就 沒有再還了。(後來沒有還的情況為何?)就是沒有告訴我 理由,她本來說是因為投資案,因總統大選關係,好像變成 綠營上台了有一些變化,就是大陸方面的資金沒有辦法進來 。(這是被告主動跟妳說的?)不是主動,是後來我問她什 麼情況?這就像剛我提到的,後來我再匯款給她150萬元之 後,她就沒再給我任何支票或利息,什麼都沒有。(但為何 會在105年4月,因如所知妳最後一筆匯給被告款項是在10 4 年12月15日,剛妳說150萬元是在104年11月18和12月15日匯 款,而105年4月的利息妳說仍有兌現?)對,104年11月18 和12月15日這兩筆匯款在一起,對。(104年之後被告是否 還有再匯還妳本金?)有。(妳方稱有到邵賜川陳麗雲的 某個地方,主要是因為要問事?)是第二次去。(就妳方才 所述有土地開發,但妳看不懂內容,所以也沒詢問被告?) 因為我們見面時間很短,被告她拿給我。(哪一次見面?) 我們見面非常多次,因為她會來跟我換票和送支票。」、「 (妳要求被告返還妳部分本金金額是多少?何時?)在10 5 年1月15日她有還我50萬元、105年3月10日還有匯一筆25萬



元給我,之後我有跟她說要把100萬元和40萬元調回來,最 後在105年8月26日她有匯15萬元給我。」、「(〔提示審易 卷被證4、5、6、7〕妳剛提到被告後來有還妳本金部分,是 否如同提示所示這幾筆?)是。」(見本院易字卷第128-14 0頁)。依證人史舜華之上開證言,可以析知: 1.史舜華雖然一再堅稱其交付款項與被告之目的係投資,而 非借貸。惟每借貸1百萬元,史舜華每月可向被告固定收 取2萬元「紅利」,無需負擔任何「投資」所產生本金可 能虧損之風險,且史舜華既不知被告如何運用其資金,也 未過問被告究竟投資何種項目,顯見其與被告間之資金往 來應係借貸關係,而非所謂「投資」。況且被告將借得之 款項匯入陳麗雲邵賜川所經營之德吉公司等帳戶,且德 吉公司及陳麗雲邵賜川確有投資花蓮豐濱土地仲介案及 鹿谷初陽大飯店,並產生嚴重虧損(詳如下述),縱使被 告曾向史舜華表示從事土地開發投資,亦非虛妄。 2.史舜華因信任劉妍羚,且同時認識被告之客戶,覺得該客 戶係正派人士,又聽聞劉妍羚表示被告均按時支付「紅利 」,會做一些資金調度,且被告表示將錢存在銀行沒什麼 利息,史舜華始同意將款項交付被告。
3.被告向史舜華借貸之款項,均依約給付上開利息,史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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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琇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洰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