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260號
PCDM,108,審附民,260,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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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61號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90號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邱秋容
      陳明雪
      黃楷幀
      張麗華
○   ○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417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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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