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367號
PCDM,108,審訴,367,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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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701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曉明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曉明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 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進而施 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三、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 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罪,業經觀察 、勒戒及刑事科刑執行完畢,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 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兼衡其施用毒 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 低,及其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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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013號
被 告 林曉明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曉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 4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現 更名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13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復於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2084號 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二、林曉明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8 月7 日15時 12分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 巷0 ○0 號住處內, 以針筒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 107 年8 月7 日15時12分許,經本署觀護人通知前來本署觀 護人室採尿,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 反應。
三、案經本署觀護人室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林曉明於偵查中之自│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 │白 │ │
├──┼───────────┼────────────┤
│ 2 │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證明被告尿液經送驗結果呈│
│ │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之事│




│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實。 │
│ │限公司107 年8 月21日出│ │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檢體編號:000000000 號│ │
│ │)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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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