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303號
PCDM,108,審訴,303,2019051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禾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張芸銨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
5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丙○○、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 2 樓「小耶魯補習班」(下稱本件補習班)之班主任,被告 丙○○之子即少年羅○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告訴人乙 ○○之子即少年孟○宇(96年3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均係本件補習班之學員。告羅○宇與孟○宇前有糾紛,丙○ ○與告訴人遂相約於民國107 年2 月4 日14時許在本件補習 班協商,甲○○則居中調解,詎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先掐住少年孟○宇脖子,將少年孟○宇架在白板上,以右手 拍少年孟○宇頭部1 下、以拳頭搥打少年孟○宇肚子3 下, 致少年孟○宇受有頭部外傷及腹壁挫傷等傷害,丙○○隨即 遭其父親及告訴人架開,再搬本件補習班內整組連在一起的 課桌椅砸向少年孟○宇,致少年孟○宇受有左小腿挫傷之傷 害,再於告訴人撥打電話給其丈夫時,基於恐嚇之犯意,以 「你如果要打電話找人來,我就要找更多人來打少年孟○宇 」等語恫嚇告訴人,以此加害告訴人之子之事恐嚇告訴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丙○○所犯恐嚇害安全罪部分,本院另為 判決)。甲○○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要少年孟○宇下跪道歉 ,並打少年孟○宇左臉兩巴掌,致少年孟○宇受有左臉挫傷 之傷害。因認被告丙○○、甲○○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成年 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2 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 罪嫌等語,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業已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108 年



4 月2 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