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779號
PCDM,108,審易,779,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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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信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31
4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信閔林宇捷(因逃匿,另由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併案通緝中)與王少廷係朋友關係,雙方因報 稅等問題發生爭執,被告、林宇捷竟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 絡,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晚間某時許,在位於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之「好樂迪KTV 」大廳內,被告徒手毆 打告訴人頭部,林宇捷則以手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頭部之方 式,共同傷害告訴人之身體,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創傷、雙眼 鈍傷、左眼瞼撕裂傷3 公分、雙眼創傷性虹膜炎、右眼視網 膜水腫、右臉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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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