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8年度,108號
PCDM,108,原簡,108,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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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躍湶



      楊智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9162號、第20222號、第21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躍湶楊智翔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 第8行「曹士賢提供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補充為 「曹士賢提供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以台新銀行AT M存款之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7行並補充證據「及被害人 阮毅軒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同 欄二末行補充「被告林躍湶楊智翔各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 行為,致如附表編號1、4、5、6所示告訴人分別聽從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先後2次匯款至被告各自帳戶內,係於密接時 、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 。又被告2人各以一次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人員 向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5至7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為詐騙行 為,而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名,均成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 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 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素 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 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162號
第20222號
第21981號
被 告 林躍湶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阿美族原住民)
楊智翔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躍湶(原名林祐德)、楊智翔均明知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 熟識之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供作詐欺取款之工具,仍不



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林躍湶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 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某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嗣該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編號 1、2、3、4、5所示之陳姿涵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 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 1、2、3、4、5所示之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㈡楊智翔於107年1月16日,在新北市蘆洲區光華路某統一便利 商店內,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光華路郵 局(下稱郵局)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寄送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憶茹」所屬之詐欺集 團成員,並依對方指示更改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 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5、6、7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 號5、6、7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編號5、6、7所示之鄒年 弘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5、6、7 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5、6、7所示之上開帳戶內,旋遭 提領一空。嗣陳姿涵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陳姿涵龔煒傑曹士賢、鄒年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報告、游惠芳許富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 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躍湶楊智翔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被 告林躍湶辯稱:伊於107年1月17日將存摺、提款卡帶出門要 去領款,但要領款時,就發現存摺、提款卡不見,伊習慣將 密碼寫在存摺上,伊當天沒有掛失,之後要掛失時,就接到 警察局的電話等語;被告楊智翔辯稱:伊是上網找辦貸款, 但對方自稱博弈公司,表示提供帳戶1天可以拿到新臺幣 (下同)1,000元,所以伊就將帳戶寄給對方等語。經查:(一)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為被告林躍湶所申辦,而如附表編號 1、2、3、4、5所示之人遭詐欺,匯款至被告林躍湶上開帳 戶內等情,業據被告林躍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告訴人 陳姿涵龔煒傑曹士賢、鄒年弘於警詢時指訴、被害人阮



毅軒於警詢時指述綦詳,並有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告訴人陳姿涵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 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龔煒傑提供之存摺影本、告訴 人曹士賢提供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鄒年弘 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 害人阮毅軒提供之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 本等在卷足參,堪信屬實。
(二)上開郵局帳戶為被告楊智翔所申辦,而如附表編號5、6、7 所示之人遭詐欺,匯款至被告楊智翔上開帳戶內等情,業據 被告楊智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告訴人鄒年弘、游惠 芳、許富智於警詢時指訴,並有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鄒年弘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游惠芳提供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台新銀行、彰化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許富智提供之第一銀行存 摺影本等附卷足參,堪信屬實。
(三)被告林躍湶雖辯稱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業已遺失等語,惟 被告林躍湶就該帳戶遺失乙節並未申請掛失,則上開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等物是否確已遺失,實非無疑。參之被告既供 稱要領款時,就發現存摺、提款卡不見,何以未前往銀行辦 理掛失及提領款項使用,是被告所言,並非可採。再以不法 集團使用所謂人頭帳戶,非確定該帳戶所有人不會報警或掛 失止付,應不至以該帳戶從事於財產犯罪,以避免被警追查 或帳戶遭掛失而徒勞無功。本件告訴人陳姿涵等人受騙匯入 款項至被告林躍湶上開帳戶後,即遭他人順利提領,顯見該 不法詐欺集團於向告訴人陳姿涵等人詐欺時,確有把握被告 林躍湶所申辦之上開帳戶不致遭掛失,而此等確信,在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係由竊取或拾獲之情形,實無可 能發生。準此,足認被告林躍湶所有上開帳戶,應係其自行 提供他人使用,被告林躍湶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綜上,被告林躍湶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楊智翔陳稱將上開郵局帳戶交予博弈公司使用,以收取 每天1,000元之費用,且不知對方係何人一情,然金融帳戶 存摺與提款卡之使用,本具相當專屬性與私密性,常人為防 止他人探知內容或非法使用,無不妥當保存,縱將存摺或提 款卡交予他人使用,必有合理且重要之原因,或與自己親近 或值得信賴之人,方有可能交付,被告楊智翔係智識成熟之 成年人,具有相當社會閱歷,竟在未確認對方身分或進行任 何保全措施之情況下,即將其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 重要資料提供予未曾謀面且不知真實姓名之陌生人使用,自 應預見可能幫助他人從事不法用途。再按一般社會經驗,正



常之公司行號係以學歷、工作經歷等文件審核求職者之應試 資格,並選擇適當地點進行面試,任職者係以提供勞力或其 他服務,獲取應得之報酬,斷無僅以提供帳戶為唯一求職及 給薪條件之理,且無須提供勞務服務或產品,即可換取報 酬,其行為顯與出租帳戶無異,惟被告楊智翔仍逕予提供上 開帳戶資料予對方,足認被告楊智翔對於其之帳戶可能作為 不法用途已有預見,應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是其 所辯顯不足採,被告楊智翔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被告林躍湶楊智翔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林躍湶楊智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並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 孟 黎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金額(│銀行帳號 │案號 │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
│1 │告訴人陳│107年1月17│假冒網路賣家及│4,985 元、│中國信託銀│107年度偵 │
│ │姿涵 │日17時10分│郵局客服人員,│2,985 元 │行帳號 │字第19162 │
│ │ │許 │撥打電話聯絡陳│ │0000000000│號 │
│ │ │ │姿涵,佯稱因作│ │12號 │ │
│ │ │ │業疏失誤設為重│ │ │ │
│ │ │ │複訂單,須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云云 │ │ │ │
├──┼────┼─────┼───────┼─────┼─────┼─────┤
│2 │被害人阮│107年1月17│假冒蝦皮拍賣網│2萬9912元 │中國信託銀│107年度偵 │
│ │毅軒 │日16時許 │路賣家及山銀│ │行帳號 │字第19162 │
│ │ │ │行客服人員,撥│ │0000000000│號 │
│ │ │ │打電話聯絡阮毅│ │12號 │ │
│ │ │ │軒,佯稱因作業│ │ │ │
│ │ │ │疏失誤設為重複│ │ │ │
│ │ │ │訂單,須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取消云│ │ │ │




│ │ │ │云 │ │ │ │
├──┼────┼─────┼───────┼─────┼─────┼─────┤
│3 │告訴人龔│107年1月17│假冒網路賣家,│6,032元 │中國信託銀│107年度偵 │
│ │煒傑 │日16時38分│撥打電話聯絡龔│ │行帳號 │字第19162 │
│ │ │許 │煒傑,佯稱因作│ │0000000000│號 │
│ │ │ │業疏失誤設為重│ │12號 │ │
│ │ │ │複訂單,須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云云 │ │ │ │
├──┼────┼─────┼───────┼─────┼─────┼─────┤
│4 │告訴人曹│107年1月17│假冒網路賣家及│8,090 元、│中國信託銀│107年度偵 │
│ │士賢 │日16時26分│郵局客服人員,│3,985 元 │行帳號 │字第19162 │
│ │ │許 │撥打電話聯絡曹│ │0000000000│號 │
│ │ │ │士賢,佯稱因作│ │12號 │ │
│ │ │ │業疏失誤設為重│ │ │ │
│ │ │ │複訂單,須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云云 │ │ │ │
├──┼────┼─────┼───────┼─────┼─────┼─────┤
│5 │告訴人鄒│107年1月17│假冒佳德糕餅舖│2萬9987元 │中國信託銀│107年度偵 │
│ │年弘 │日17時許 │員工及聯邦銀行│、2萬8000 │行帳號 │字第19162 │
│ │ │ │客服人員,撥打│元 │0000000000│號 │
│ │ │ │電話聯絡鄒年弘│ │12號 │ │
│ │ │ │,佯稱因作業疏├─────┼─────┤ │
│ │ │ │失誤設為重複訂│2萬9985元 │郵局帳號 │ │
│ │ │ │單,須操作自動│ │0000000000│ │
│ │ │ │櫃員機取消云云│ │3435號 │ │
├──┼────┼─────┼───────┼─────┼─────┼─────┤
│6 │告訴人游│107年1月17│假冒台北富邦銀│2萬8985元 │郵局帳號 │107年度偵 │
│ │惠芳 │日17時許 │行客服人員,撥│、2萬9985 │0000000000│字第21981 │
│ │ │ │打電話聯絡游惠│元 │3435號 │號 │
│ │ │ │芳,佯稱因作業│ │ │ │
│ │ │ │疏失誤設為重複│ │ │ │
│ │ │ │訂單,須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取消云│ │ │ │
│ │ │ │云 │ │ │ │
├──┼────┼─────┼───────┼─────┼─────┼─────┤
│7 │告訴人許│107年1月17│假冒網路賣家及│2萬9985元 │郵局帳號 │107年度偵 │
│ │富智 │日18時21分│郵局人員,撥打│ │0000000000│字第20222 │
│ │ │許 │電話聯絡許富智│ │3435號 │號 │




│ │ │ │,佯稱許富智有│ │ │ │
│ │ │ │訂購 24 個月份│ │ │ │
│ │ │ │之面膜,須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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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