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29號
PCDM,107,附民,329,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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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許仕宏

被   告 陳思安



      周業盈




      孫育賢 (原名蘇育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23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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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