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被 告 蔡沐霖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90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沐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08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 3 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蔡沐霖後,上訴人已於同年 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法律效果為上訴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