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64號
PCDM,107,易,764,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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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佑(原名陳濬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緝字第
3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俊佑於民國104 年9 月至11月間,陸 續向告訴人簡毓柔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3萬7000元,迄10 5 年5 月17日止,被告僅返還7 萬6500元,加計利息後仍積 欠簡毓柔37萬8525元。嗣告訴人以前開借貸關係為由,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於105 年6 月8 日送達被告後, 被告未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於105 年6 月30日確定。而 被告於105 年6 月16日出售其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 00弄00號房屋暨坐落土地(下稱本件房地)與不知情之林孟 傑,並同意不知情地政士吳國祥於105 年6 月27日前往新北 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惟因上開申請案件 漏未將前開房屋所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 ○00 00000 地號土地一併移轉,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遂於105 年7 月5 日通知吳國祥補正,詎被告明知上揭支付命令業已 確定,其屬將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 權,於105 年7 月5 日至20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新北 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交付吳國祥持 往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補正,上開申請案遂於105 年7 月 21日登記完成,被告始將本件房地轉讓與林孟傑,因認被告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惟該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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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