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1429號
PCDM,107,審交易,1429,201905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22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瑋於民國106 年12月17日11時51分 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永和區中正 橋往永和方向內側第二車道行駛,在行經中正橋連接新北環 河快速道路匝道路口處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先開啟 方向燈並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在劃有雙白色實線之車 道上不得變換車道及不得跨越槽化線行駛,而依當時之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及此,為求行駛至新 北環河快速道路匝道,於開啟方向燈的同時,逕由內側第二 車道,跨越雙白色實線向右切換至外側車道再行駛至連接新 北環河快速道路之匝道,適有告訴人薛振宇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載告訴人莊沛穎,行駛在被告同向 車道右後方,因而煞車不及致人、車倒地,告訴人薛振宇因 而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小腿挫傷之傷害,告訴人莊沛 穎則受有左側胸壁挫傷、右側手部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2 人 達成和解,告訴人2 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 、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