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號
CHDA,106,簡,1,2019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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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珮茹 
      吳宛珍 
      高瑞瑩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需以原告是否需給付訴外人詹正煥職業災害補 償費等為準據,而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 勞上字第6號判決,有前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認為已無停 止訴訟之必要,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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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