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1號
CHDV,108,補,361,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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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張睿翔即張宗鵬之繼承人
張詩瑜即張宗鵬之繼承人張承駿即張宗鵬之繼承人張欣如
張宗鵬之繼承人及張孟禛即張賴菊之繼承人劉羿汝張賴菊
繼承人、劉羿君即張賴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睿翔
張宗鵬之繼承人、張詩瑜即張宗鵬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92,44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8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3
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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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