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0號
CHDV,108,補,280,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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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賴清溪 
原   告 賴進代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渠等為公業賴恩義堂之申報權
人,屬於財產權訴訟,因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民
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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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