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雅籈
相 對 人 鄭慧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父母離婚,父親再度來時,聲請 人心情受到刺激而改從母姓,後來方得知是父姓歷代祖先需 要幫忙,因此經驗而學佛,由於聲請人有特殊敏感體質,在 讀誦佛經過程中,均有讀誦佛經給父姓及母姓歷代祖先,現 聲請人因讀誦佛經亦懺悔自己過失,希望姓氏再改為父姓, 即改回原姓名謝慈珊,因父母都習慣叫謝慈珊。改回後希望 幫父母及歷代祖先誦佛經,期待可以受到觀世音菩薩護佑而 學佛,聲請人過去改姓做錯事,父母便是佛,現在才知道因 果輪迴的道理,希望可以改回原姓名「謝慈珊」等語。並聲 明:⑴請求聲請人變更自己之姓氏。⑵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 人負擔。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 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59條第3、4項定有明文。 該條立法理由記載:「…二、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 人權的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 母姓。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變更姓氏需經由父 母之書面同意,惟此不僅未顧及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又易 因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取得父母書 面同意,爰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部分文字,以周延保 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又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年子 女如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申請,仍以一次為限。…」甚 明。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 出生,其原姓名鄭慈珊,成年後申請變更從母姓,105年2月 15日登記,原姓名鄭慈珊,105年10月31日第一次改名。則 依前揭民法第1059條第3、4項規定,聲請人於成年後已變更 為姓氏一次,即不得再變更。聲請人復未陳明其聲請之法律 依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