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1號
CHDV,108,司拍,41,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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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錫庸 


相 對 人 陳春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2月20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以擔保其本 人對聲請人之前手朱沛瀅朱蕙君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 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前手 借款150萬元,並簽發同額本票乙紙予聲請人前手,未載到 期日,經聲請人前手於102年2月20日提示未獲付款,另向本 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9號裁定確定在 案。嗣聲請人前手於108年2月25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尚欠本金150萬元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本票、本票裁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8年3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8年4月29日 公示送達於相對人,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 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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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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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社頭鄉 │新埤清 │ │184 │ │00 │01 │87.03 │全部 │重測前:許厝│
│ │ │ │ │ │ │ │ │ │ │ │寮段192-48地│
│ │ │ │ │ │ │ │ │ │ │ │號、埤清段27│
│ │ │ │ │ │ │ │ │ │ │ │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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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