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42號
CHDV,108,司促,514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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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宗翰即謝志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柒拾參元及
  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
    元整(最高透支額度),並約定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
    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
    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
    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150元違約金。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分80
    期,利率0%,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
    ,至全部清償為止。
  (五)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134,273元(占協商債權0.662122)、信用貸款39,65
    6元(占協商債權0.195550)、信用卡款28,863元(占協商
    債權0.142328),總債權金額為202,792元,惟前開借款
    均未繳款,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34,273元、信用貸款本
    金39,656元、信用卡款本金28,86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
    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七)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宗翰即謝│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34273│志彬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宗翰即謝│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39656 │志彬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宗翰即謝│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  │
│  │28863 │志彬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宗翰即謝│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4273│志彬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謝宗翰即謝│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656 │志彬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謝宗翰即謝│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按月繳交新臺幣│
│  │28863 │志彬   │月10日起  │      │15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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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