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51號
CHDV,108,司促,4951,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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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魏江山 

一、債務人魏江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魏江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魏江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魏江山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粘青勝已於民國93年12月
  2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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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