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義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如附
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
伍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4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
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98,736元,收息至95
年11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
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
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4月11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
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
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5月
2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八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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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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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義松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98736 │ │1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義松 │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20485 │ │5月30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義松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736 │ │2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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