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99號
CHDV,108,司促,4699,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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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99號
債 權 人 曾治為 
債 務 人 王文享即裕展工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
  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
  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所提系爭支票,其中支票號
  碼:AF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其發票日為民
  國108年7月15日尚未屆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
  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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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