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51號
CHDV,108,司促,4651,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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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明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1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15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11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26723元未按期給
    付,其中24432元為自92年10月28日起至95年11月10日
    止之消費款,1691元為循環利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6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明訓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4432 │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明訓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月息新臺幣150 │
│  │24432 │     │月11日起  │      │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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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