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08號
CHDV,108,司促,4508,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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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楊明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
   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31,177元,前欠
   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
   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併予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
   申請書暨貸款申請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
   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明訓  │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31177 │     │月4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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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