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26號
CHDV,108,司促,4326,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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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正豐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誠 
人         


債 務 人 陳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零伍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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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豐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