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79號
CHDV,108,司促,4279,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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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宜萱 


債 務 人 林重議即林永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重議即林永茂於民國9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3月11
    日至民國99年3月11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
    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
    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2月10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
    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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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