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06號
CHDV,108,司促,4106,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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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0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李敏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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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